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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數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動無線電新技術、新業(yè)務應用發(fā)展,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數字集群通信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經研究,現對806-821/851-866MHz頻段(以下簡稱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guī)劃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于PDT(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800MHz頻段,基于iDEN、GoTa和GT800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不再規(guī)劃使用800MHz頻段。相關系統的無線電發(fā)射設備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
二、800MHz頻段基于PDT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共劃分1200個信道,相關系統信道配置詳見附件2。
三、使用上述頻率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806-816/851-861MHz頻段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816-821/861-866MHz頻段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四、806-816/851-861MHz頻段頻率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三個及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816-821/861-866MHz頻段頻率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以及相鄰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
五、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時,應充分考慮不同技術體制對同一基站內不同載波間頻率間隔需求,合理開展頻率使用許可工作,充分發(fā)揮頻率使用效率和效益。對機場、港口等頻率使用數量較少的網絡,可依據實際使用情況為其許可離散頻率,以確保許可的頻率有效使用;對于政務專網等覆蓋范圍較大、頻率使用數量較多的網絡,在滿足系統頻率復用要求和基站內各載波頻率間隔要求前提下,可依據實際情況許可連續(xù)頻率。
六、當816-821/861-866MHz頻段難以滿足當地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需求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806-816/851-861MHz頻段部分頻率許可權限。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進行相關部分頻段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工作。
七、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原則上應以集群組網模式部署,不得采用直通模式或常規(guī)轉信模式作為日常通信方式。
八、使用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其頻率使用率要求為頻段占用度不低于70%,區(qū)域覆蓋率不低于5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50%,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九、在800MHz頻段內設置、使用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手持臺、車載臺等終端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zhí)照;設置、使用基站和直放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要求,向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zhí)照。
十、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無線電發(fā)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十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基于iDEN、GoTa和GT800技術體制的800MHz頻段新的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基于上述技術體制的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新的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已獲得許可的相關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和終端可使用至報廢為止。
十二、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情況,結合本通知要求,及時更新、完善本地區(qū)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的頻率使用規(guī)劃,做好不同技術體制間系統的兼容共存。
十四、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提供數字集群通信業(yè)務,應符合電信業(yè)務管理相關政策。
十五、此前相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1. 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發(fā)射設備技術要求
2. 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信道配置